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程志杰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?

分类:从业心得    时间:(2015-10-13 04:25)     点击:205

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有何条件?

  监视居住,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、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,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,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。

 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,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,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:

  (1)可能判处管制、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;

  (2)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;

  (3)对被拘留的人,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;

  (4)应当逮捕,但患有严重疾病的;

  (5)应当逮捕,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;

  (6)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、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,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;

  (7)持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证件,可能出境逃避侦查,但不需要逮捕的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程志杰律师提供“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交通事故  工程建筑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程志杰律师,程志杰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程志杰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99198040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程志杰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西安律师 | 西安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程志杰律师主页,您是第19908位访客